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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案为鉴,燃气企业在收费时必须质价相符,切勿借天然气安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有明确服务内涵的专项费用,其收取以实际提供对应服务为前提。企业在工程报价中列支该项费用,须确保施工环节同步落实安全警示、现场围挡、垃圾清运、临边防护等各项内容,否则即构成“只收费不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2023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安排,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1日对当事人2025年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做了检查,2026年5月11日询问该公司市场部经理张彤,2026年5月12日对安陆市星瑞琉璃瓦厂法定代表人岳华翠和安陆市金剑琉璃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优进行了询问,提取了有关的资料打印件和复印件,当事人均已确认盖章。
经查,当事人在编制工程款总预算费用时,按照《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组成计费基数,采用通用安装工程费率9.29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12.44,依据工程性质经预算软件自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经查,2025年8月,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收取的安陆市星瑞琉璃瓦厂天然气安装工程款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3937.87元;2025年7月,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收取的安陆市金剑琉璃瓦有限公司天然气安装工程款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3937.87元。经核实,当事人收取的安全文明费施工时并未提供相关服务内容。本局于2026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安市监责退〔2026〕5号)。截止退款期限届满,当事人未退款。
1、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安陆市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供气工程报价单》、《供气工程结算单》各2份、《安装合同》、《施工日志照片》、《工程记录照片》、发票,证明收费数据及事实的整个情况;
6、《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证明如何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2026年5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陆市监罚告〔2026〕85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
按照《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鄂建办【2018】27号)中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包含:安全警示牌、现场围挡、五板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垃圾清运(指至场内指定地点)、现场防火等;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通道口防护、预留洞口防护、电梯井口防护、楼梯边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高层作业防护费用;现场办公生活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配电线路、配电箱开头箱、接地保护设施”的规定,当事人2025年在管道安装过程中未提供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志围档、五板一图、企业标志等服务内容而向消费者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公平价格行为:(二)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的规定,属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收费用二项合计7875.74元为多收价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来得到的认定办法》(2025年1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第七条以及第十条:“在认定违法来得到的时,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和扣除。”当事人提供的安陆市金剑琉璃瓦有限公司多收价款3937.87元扣除9%的税率354.41元(四舍五入),当事人提供安陆市星瑞琉璃瓦厂多收价款3937.87元只有收费凭证,没提供相关的纳税证明材料,当事人逾期未退还多收价款7875.74元扣除缴纳税款354.41元,违法来得到的为7521.33元。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努力配合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2026)》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退还多收价款,符合《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的情形;当事人既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又有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综合考量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来得到的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适用指南的通知》(鄂市监规〔2026〕16号)“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四项:“(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中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至70%(不含本数)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处罚决定书到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扫码或到财政局指定的工商银行(安陆市府城街道儒学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照违法来得到的数额的2‰加处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金额不超出罚款的金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安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